近日,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3-2015年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规定销售电脑、摄像机等产品,价格超过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的,企业将可能从政府采购供货商名单中“除名”。
北京市财政局表示,北京市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采购办公设备,单项或批量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应实行协议采购。具体采购类别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路由器、交换设备、存储设备、打印设备、摄像机等。
同时,协议供货确定的产品价格为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采购单位可与供货服务商进行议价,确定最终成交价。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以上的,均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与相关供应商进行批量议价确定商品采购价格后,预算单位按议定价格进行购买。
采购价格方面,拟比价“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如发现供货产品价格高于“中关村电子指数参考价格”的,将责成供应商及时调整相关产品价格,否则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同时,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未在承诺供货期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将追究供应商协约责任;产品价格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等。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暂停供应商供货资格、终止政府采购协议、取消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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