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国家加大了对教育事业的经费投入,我校教学、科研设备将进一步得到更新。为了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机制,加强设备购置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是运用市场机制,贯彻政府采购精神,充分发挥集团和规模采购优势的一种采购方式,是学校物资供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物资设备的购置及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招标、投标与评标
第三条经学校批准成立上海大学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承担仪器设备招标业务。
第四条实验设备处负责仪器设备的招标组织与协调管理工作,校监察审计处实行监督。
第五条招标可采用多种方式,如国内(国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
第六条我校“211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及各类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等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招标方式采购。
1.单台或批量同类设备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人民币),用汇在6万美元以上(含6万美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金额在2500元人民币以上,且批量在50台以上(含50台)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1.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
2.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仪器设备;
3.自制设备。
第八条国家、上海市和学校投资的建设项目所购置单台,或者同类设备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用汇在6万美元以下的不招标的仪器设备必须采用询价采购。货比三家、对性能、价格、服务等经过比较后,择优购置。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般包括: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和要求;投标人保证金格式和金额;仪器设备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及要求;合同格式;合同的通用(专用)条款,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第十条为避免投标商不负责的投标,同时给项目单位提供合理的保护,投标商投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约按招标金额的2%核定)。一旦确定不能中标者,应将保证金及时退还给落标的投标商。
第十一条评标工作由评标组负责。评标组由项目单位、招标机构及有关专家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评标人数不得少于半数。
第十二条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进行评审,分为商务、技术、价格三大部分进行。商务、技术均满足标书要求时,以仪器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加上综合因素,作为综合评标的依据(综合因素包括:国内运输费、付款方式及时间、交货期、零配件来源、售后服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等),综合评估最优者中标。
第十三条招标应本着“服务、高效、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如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
1.相互串通虚假投标的;
2.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3.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4.评标报告不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书实际情况的;
5.评标报告未经审定,就签订供货合同的。
三、签约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成立谈判小组,聘请精通技术、商务、外语的人员参加谈判。
2.技术准备:准备好设备的配置表,包括主机、附件、零件、配件,以及安装场地、条件、验收标准,技术服务及人员培训。
3.财务准备:对拟订购设备的金额要计算准确,并控制在预算之内。
第十五条合同草签后、由实验设备处审核通过,代表学校正式签订,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委托外贸公司签约,并代办报关和外贸手续。
第十六条合同执行期中,若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调试或验收中某一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标准、使用中质量故障或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时,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商协商索赔、换货或维修;若协商未果,应速报行政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招标及设备购置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严禁泄露标底,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招标方任何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商接触,违规者将由学校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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