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天翔
一场打了4年多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中国人寿(601628.SH)今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所涉及的“美国证券法集团诉讼案件”取得进展:原告(即上诉人)于2009年1月8日(纽约时间),根据美国《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42(b)条,向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提交了一份动议,提出自愿撤回其上诉的申请。当天,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批准本案原告自愿撤诉动议,自此,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于2008年9月3日(纽约时间)作出的简易判决遂成为最终有效判决,且原告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一直被纠缠其中的中国人寿,已然从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中全身而退。
中国人寿在之前披露的信息中称,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5月14日期间,先后有原告向纽约南区法院针对中国人寿及其部分前董事提起九起集团诉讼,经由美国法院裁定合并为一个案件,统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集团诉讼案”。原告指控各被告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10(b)章和第20(a)章的规定以及根据该《交易法》颁布的10b-5规则。
具体来说,2003年12月,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但在一个多月后,国家审计署发布公告,称原中国人寿在2003年的例行审计中被发现违规和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54亿元。中国人寿于2004年2月4日发布澄清公告称,国家审计署所审计的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中国人寿的前身,与上市公司无关。当年3月16日,一家美国律师行号召当年2月3日前持有中国人寿股票的美国投资者进行集体诉讼登记。该律师行的诉状称,中国人寿上市时向美国投资者隐瞒了正在接受国家审计署审计的信息,违背了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
美国著名律师事务所美迈斯(O’Melveny & Myers)纽约代表处律师郭冰娜在此前就此事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中国赴美上市企业对美国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全了解,这些企业也一直被美国专门代表原告利益的律师事务所关注。“因为他们觉得中国企业在公司治理,以及是否符合美国资本市场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欠缺,这些代表原告利益的律师事务所专门盯住中国公司进行诉讼,之前已有不少中国公司遭遇了诉讼。在涉及披露义务的问题上,一些上市公司的中国母公司可能透明度较低,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可能会被归咎于上市公司实体。”
郭冰娜还表示,这几年,中国企业在美国遭遇证券集团诉讼的案例有高速增长的趋势。“可能存在有误导性的财务报表、有误导性的公司业绩预期,以及有欺诈性的陈述是最常见的诉讼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