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乐 | 来源: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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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1 :法人负责
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一案在庭审期间,辩论竟长达6小时,控辩双方就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标准及所控罪名是否成立展开激烈辩论。控方起诉书中,针对田文华应承担责任表述道: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田文华等负有直接责任,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文华的律师辩解说:“生产销售问题产品的,不少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鹿子公司,它们的责任不应由母公司负责人承担。”
但是,据有关起诉材料显示:在2008年8月2日得知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消息后,到9月中旬,田文华在任期间,三鹿共生产奶粉900多吨;销售800多吨,销售所得超过4000万元。同时,三鹿其他涉案负责人还将乳品散场拒收的不合格原奶,通过配送中心送往保定等工厂,销售额达180多万元。
田文华一案开庭审理历时超过14小时,到晚上10时10分结束。由于庭审时间很长,现场执勤的民警不得不在间隙喝咖啡提神。
关键词2: 死刑?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田文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判刑,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几档刑罚,其中最高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明知生产的奶粉中含三聚氰胺,及其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还在继续生产和对外销售。这就触犯了中国《刑法》第144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规定。按此条款,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田文华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死亡,刑责最高甚至可以判处死刑。
关键词3: 知情不报
经调查,2007年12月,三鹿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田文华却称从2008年3月起才接到患者投诉。
起初的投诉,并没有引起田文华的足够重视。她甚至还怀疑患儿“是不是上火了”。直到4月底,投诉增多,田文华才决定成立质量小组研究对策。通过小组的排查,确认“不明物质”导致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倍至6倍。
2008年 7月24日,田文华将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往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她没有向该中心说明是奶粉成品,而是隐瞒说是原料或其他东西。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三鹿送检的产品颇为吃惊,因为“即使牲畜食用都会导致严重后果”。
2008年8 月1日,从下午6时直到第二天凌晨4时,田文华都在和其他班子成员商讨解决办法。正是这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错误决议,最终把三鹿集团引上绝路。
田文华回忆说,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在三鹿集团的董事要求召回产品,但参加会议的许多高管认为,召回产品会造成声誉受损,于是,决定以悄悄换回的方式取代召回。“当我们说了这一建议后,新西兰方代表没有反对,所以这个提议就通过了”。当时正处于奥运前夕,消息泄露后将极大影响三鹿的声誉,田文华决定对奶制品中含三聚氰胺一事严格保密,对外将三聚氰胺称为“A物质”。
然而,田文华在明知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及其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因此,2008年9月16日,田文华被撤职。第二天,警方将田文华刑事拘留。
关键词4:公关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位工作人员回忆, 数年前曾接到投诉说三鹿收了唐山40多头得了肺结核的奶牛的鲜奶。这次事件虽然引起了北京几家媒体的注意,但一顿“饭局”,让前来核实的质量监督部门和媒体封口了。
那一次,一向低调的田文华与时任副总裁(主管宣传)的张振岭同时作陪。这位人士对三鹿集团最近几年在公关上的热情感到吃惊,“现在看来,那个时候三鹿的领导层已经认识到产品有问题。”
2008年事发前,田文华依旧热衷于公关场合,不断利用各种新闻事件,大力宣传三鹿集团。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当晚,三鹿集团援助灾区的乳制品运抵绵阳。第二天上午,田文华召集会议,决定再捐赠价值120万元的乳制品。
“问题奶粉”事发后,田文华的公关手腕不再奏效。昔日荣誉缠身的田文华,彻底沦为中国“毒奶大王”,甚至被称之为“中国乳业的罪人”。现年66岁的田文华,经历了由无名女工到“三鹿女皇”,再到阶下囚的大起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