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内部监控本身的问题,还是为适应地域文化的不得已而为?
文|武隽
和解。
这是美国司法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西门子全球行贿案的最终结果。
根据和解协议,西门子承认其在全球多个国家进行行贿的事实,并愿意支付超过16亿美元的罚款,以平息这次在美国和德国的官司。这16亿美元包括:向美国政府缴纳的8亿美元和在德国受罚的5.96亿欧元。
虽然这笔罚金创下了美国运用《海外反腐败法》处罚行贿企业的历史纪录,但与西门子的盈利比起来,16亿并非天价。美国司法部称,仅在2001到2007年期间,西门子就通过行贿,获得了联合国所主持“石油换粮食”项目的部分订单、2004年雅典奥运会安全系统项目等的“肥差”。
更重要的是,这个结果意味着西门子终于可以名正言顺地忘记这场悲剧,“结束其历史上沉痛的一章”。
两年中,西门子被这场前所未有的丑闻和动荡纠缠,其董事会前主席冯必乐和CEO柯菲德也深陷其中。
调查发现,从上世纪90年代到2007年,西门子采取了系统、广泛的手法隐蔽其在全球范围内的行贿,行贿数额至少达到了14亿美元,行贿对象下至政府官员,上至一国总统。其手法包括:使用账册以外的行贿基金账户、空壳公司,在账册上造假等。
“行贿发生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涉及数千笔款项。该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力,使行贿行为有了发展的温床。”美司法部一位官员的说法直指西门子高层。
有证据显示:西门子行贿地区涉及至少10个以上的国家。且一些有心人从西门子行贿可能涉及的77个案件中,摸到了一点规律:西门子主要的行贿地区并不在发达的西欧,而是集中在本身腐败就比较严重的国家。
不幸的是,很多跨国公司也不无例外地在中国使用行贿手段。过去几年,我国发生过多起跨国公司行贿案,沃尔玛、德普等都曾卷入其中。在这次西门子全球行贿案中,相关司法文件也曝出西门子三家中国子公司隐蔽行贿的内情。可是,相对于德、美等国家,中国相关法律的缺失或滞后使打击力度严重不足。有关人士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已出台,但只列出了违法行为,却没有对打击措施做出规定。没有《反腐败法》,没有《反商业贿赂法》,中国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实在很小。
对于行贿的原因,各方说法不同。在网易发起的一项网络调查中,针对原因的分析居然倾向于同情西门子——有近87%的人选择了“为适应地域文化不得已的做法”,只有13%的人选择“内部监控本身的问题”。
事实也许就是这么无奈。正如这些网友认为的那样,跨国公司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常常运用一套“潜规则”。他们通常要准备两类律师,一类是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另一类则对商业贿赂非常有研究——在一些国家,为了拿到项目、不得不行贿时,他们可能会用第三方的公关公司向关键人物斡旋、行贿。
一个百年品牌,一个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受尊敬的跨国巨头之一,如何会在长达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持续不断地进行大规模跨境行贿?
“潜规则”背后在作怪的东西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