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上午,ST东北高开盘15分钟即告涨停。当日晚间,这家公司发布公告称,12月29日最高法院裁定中行归还该公司2.93亿元存款及利息。据记者拿到关于上述诉讼的判决书传真件显示,最高法院签署的判决时间为12月22日。昨日ST东北高股价再次涨停,成交量较前一交易日放大近3倍。
疑点1 公告判决日期与实际不符
ST东北高周一股价早盘即告涨停,成交量也有所放大,而当天大盘走势疲弱,沪指收阴。一名私募经理说,这显示已经有资金提前获得消息进入。他说,从12月份以来的价量表现来看,获取消息的资金只在周一有所表现,此前该股表现正常。
随后ST东北高在晚间披露公告,公告指出,“200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编号为(2008)民二终字第94号的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具体如下……”但实际上从本报记者获得的判决书传真件来看,法院签署的判决日期为12月22日。
东北高速董事会秘书戴琦昨日说,她是29日收到文件的,当天就立即披露了。但对于“29日收到判决书”与“29日法院判决”的说法,戴琦承认公告中的表述不够准确。
接近事件的人士指出整个过程是,最高法院在22日作出判决,26日收盘后通知东北高速律师,律师在周一抵京拿到法律文书,然后传真回东北高速。
这意味着从26日开始,也就是上周五收盘后开始,各方即有可能获悉判决结果。
疑点2 三方提前获知信息
东北高速管理层人士则指出,确实存在消息被部分人提前获知的可能。
他也指出,律师接到法院的电话,都会习惯性地问到诉讼结果。因此部分人员提前得知这一情况是极有可能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该条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无论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无论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审理案件,也无论是公开或不公开审理,都应当面对双(各)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判决也只有公开宣告,才能生效。据公告,判决书为最高人民法院编号为(2008)民二终字第94号的民事判决书。
根据上述过程,虽然东北高速12月29日收到判决书,当日晚公告无可厚非,但在公告前,已有多人知晓该判决结果,比如双方辩护律师、中行及东北高速部分人士。那么究竟是谁将该结果泄露给“先知先觉者”呢?
昨日披露的诉讼并不会对ST东北高全年业绩产生影响。因为在此前的诉讼进程中,ST东北高从未将上述已经被转移2.93亿元资金列入计提范围。该笔资金一直被计为东北高速的货币资金。该公司只是同时提示风险:“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款项能否如数收回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昨日收盘,ST东北高连涨4天,收盘价2.45元,连续涨幅为11.94%。
东北高速近三年股价走势
2005年1月,东北高速发现其存在中行哈尔滨河松支行的近3亿元巨款不知去向
2005年1月26日,中行新闻发言人证实,该行黑龙江分行哈尔滨河松支行原负责人高山涉嫌参与金融诈骗犯罪,已出逃
2007年2月16日,高山在加拿大被拘留
2007年5月23日,东北高速三大国有股东全票否决了公司2006年年报等议案
2007年7月3日,由于三大国有股东和公司管理层严重不和,东北高速被交易所实施了特别处理
2008年12月29日,ST东北高公告法院判中行归还2.93亿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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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ST公司不亏损
东北高速(600003)在2007年7月3日发布公告,由于公司治理状况存在问题,公司股票从7月3日起将被特别处理,股票简称由“东北高速”改为“ST东北高”。从而成为沪深两市第一家非因业绩亏损而被冠以ST的上市公司。
东北高速在公告中称,由于公司三大股东先后于2007年5月23日和6月21日两次一致否决了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三项重要议案,公司目前治理状况存在问题。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为充分揭示风险,公司股票于2007年7月2日停牌一天后,从7月3日开始实施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东北高”,股票代码不变,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改为5%。
与此同时,根据公司同时发布的另一份公告显示,在三大股份公司否决三大议案的主要原因中,公司奖金发放引起的不满最为强烈。
本报记者 吴敏 高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