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矛盾,字号与商标的纷争,新旧法的冲突,再加上行政机关的模糊处理,十多年来“老杨明远”一路披荆斩棘。而这,正是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的一个缩影。
记者 伍洲奇/文
“难道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也可以得到支持?”2008年12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被告周透的代理律师大声抗议;坐在他对面的是周透的兄长周捷三——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周氏兄弟已经为此纷争了18年。
如同很多“中华老字号”企业一样,品牌维权在一定层面上牵制了企业发展,面对同类品牌林立的今天,这些老字号企业的出路又在何方?
“老杨明远”由来
17世纪初即明末万历年间,老杨明远眼镜店由杨氏在长沙创建。当时,眼镜与珠宝、玉器属于同一行业。直到清末的时候,眼镜才从珠宝、玉器行业分离出来。世事沧桑,眼镜店数易其主。直到1934年,当时的眼镜店老板盛寿山因后继无人,于是将店铺转给当时的掌柜师傅周元恺经营。文革初期,周元恺掌管的杨明远眼镜店关门。到了1983年,改革开放让周元恺看到了希望,年逾古稀的他决定恢复杨明远眼镜店。
但是,周元恺的三个儿子周捷三、周透、周正当时都有稳定工作,不敢贸然辞职“下海”,于是就借周透的岳父孙剑平的名义,申请了“老杨明远眼镜店”执照。“老杨明远”的牌子越做越响,生意越做越大,周氏家族为富一方。而周捷三作为三个同父异母兄弟中的老大,在经营中更是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其弟的技术也是他传授的。于是,兄弟关系中又多了一层师徒关系,由此产生了心理上的不平衡,兄弟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1985年,周捷三从原单位长沙国际钟表眼镜公司辞职,在相距原店不到200米的地方另立门户,开了一家“老杨明远眼镜店”,引起两位弟弟的强烈不满,但是基于周元恺的权威,双方矛盾尚未白热化。直到1990年周元恺去世,周氏家族权威倒塌,家庭矛盾逐渐发展到了难以调和的地步。
纷争不断
周元恺去世后不久,周透、周正联合打起了行政官司,将受理周捷三“老杨明远眼镜店”登记的原长沙市东区工商局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根据当时刚出台的《湖南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同城同区两店同名,如有争议,以执照先后为准”的条款,因此周捷三不能拥有“老杨明远”眼镜店的执照。因周透、周正证据充分,东区工商局败诉,周捷三不能再使用“老杨明远眼镜店”店名。无奈他只好重新登记,把店名改为“老杨明远捷三眼镜店”。
但是,周透、周正并未就此罢休。1992年,兄弟俩仍以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为由,再次把东区工商局告上法庭。原告再次胜诉,周捷三的店名不得不将字字千金的“老杨明远”四字去掉,改为“周捷三眼镜店”。丧失了“老杨明远”这个金字招牌,周捷三眼镜店的生意受到了很大影响。
但这个时候,三兄弟都没有申请对“老杨明远”进行商标保护。1993年,随着《商标法》修正案出台,周氏兄弟的“斗争形势”突然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兄弟三人都开始为注册商标奔波,而心怀切肤之痛的周捷三下了一番功夫,自学法律并聘请法律顾问,在周透、周正的申请报告因不规范而被退回重写时, 捷足先登将申请报告递交给行政部门,并先行被国家工商总局受理。
这一结果使周透、周正非常恼火。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湖南省工商局决定:周氏三兄弟没有完全协调好之前,“老杨明远”商标申请在湖南省暂时冻结。而懂法的周捷三在律师的指点下,想出了一个“曲线作战”的妙招:广西南宁精华眼镜店店主周文是周捷三的侄女,周文以精华眼镜店的名义申请“老杨明远”注册商标。1992年4月,国家商标局受理了“老杨明远”商标注册申请。1993年被核准,同年10月,周文依照《商标法》将批号为“642449”的“老杨明远”商标,以8000元的价格合法转让给了周捷三。
这样,“老杨明远”商标绕道南宁一周后,最终落户于长沙。1994年,在得知这一结果后,周正、周透为此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终局裁定:驳回异议,维持周捷三的注册商标“老杨明远”的专用权。随后,周捷三趁热打铁,进一步取得了“老杨明远”服务商标。周捷三认为根据法律,“如果父亲还活着,他也要与我签订合作合同才能使用这个商标。”
字号与商标的较量
从1983年周元恺先生恢复眼镜店后,周氏家族的经营便让“老杨明远”发扬光大,一度占据长沙眼镜市场的80%以上。周透回忆,“老杨明远”这一字号,最早登记是在1981年8月20日,登记申请人为他的岳父孙剑平,而“老杨明远”也正是周透本人命名的。周透的代理律师还认为,从1981年到1993年这十几年中,把“老杨明远”品牌做大做强的是周透和他的岳父。
周透的代理律师表示,“周透和岳父付出了巨大努力,但是这果子让别人摘去了。”庭审当中,对于原告方“曲线作战”取得的商标,以及原告周捷三提出的48万元的侵权赔偿请求,被告周透的代理律师大声抗议,“难道这种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也可以得到支持?”
这种抗议,从周捷三取得商标后就未间断过。1994年,周正、周透为此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申请“撤销(周捷三)注册不当商标”。而1999年4月5日,周透看到了新的希望,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于是2001年,周透继1994年的撤销申请后,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商标。同年,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受理该请求,但至今尚未有定论。
就这样,因注册商店在先的周透,可以在原东区范围内使用“老杨明远”字号;而拥有“老杨明远”商标权的周捷三,可以四处扩张,并排除“异类”,而周氏兄弟彼此还不时较量一番。
字号权与商标权之争
不容否认的是,18年的不断纷争使“老杨明远”的实力已七零八落。在上世纪90年代初,“老杨明远”一度占据了长沙眼镜市场80%的份额,而如今,其市场份额大幅缩水了八成,诸如“国际”、“港澳”、“陈晓仲”以及外省眼镜品牌大鳄,早已乘周氏兄弟内讧之机跑马圈地,将市场份额分割殆尽。
而值得关注的是,字号权与商标权的争议和诉讼,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频繁上演:典型的有百年名标“亨得利”商标之争,武汉荣宝斋与北京“榮寶齋”之争,苏沪“吴良材”对簿公堂……而字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纠纷的热点和难点,也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
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高级官员、发展中国家PCT司原司长王正发表示,在我国企业名称是分级管理的,而商标是全国范围的统一注册,合理地解决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冲突,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关键要抓住两条:是不是侵犯先有权利,是不是混淆误导。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田则认为,恶意利用别人的商誉来为自己谋利,这是违背公平、诚实、合法基本原则的,所以无论侵权方经营、宣传投入多少费用,都不能成为法律支持的对象。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则认为,法律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定纷止争。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字号权根据的是《企业法》,而商标权根据的是《商标法》,两种权利并没有高低之分。解决两权冲突目前尚存有法律盲点,但不应当有法律真空。行政、司法以及立法机关应界定权利归属,为这些老字号企业保驾护航,为其走出省内、走出国门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