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正一
昨天,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就与娃哈哈方面官司发表声明称,正在与律师讨论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相关事宜。此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毕马威对娃哈哈宿迁三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处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娃哈哈30万元。
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BVI公司)及其董事起诉到法院,BVI法院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BVI公司的接管人。毕马威方于2007年11月向若干受托管境外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包括三家宿迁娃哈哈公司)及相关往来银行发出保密的信函通知,告知这些在中国的子公司其境外股东已经根据公司注册地的法律被依法托管。宿迁中院支持娃哈哈方的诉讼请求,认定毕马威发送的这些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行为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
毕马威方指出,除发送这些标明“高度机密”的信函外,托管人并未对受托管的境外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并指出这些争议信函“仅为一种给予通知的民事行为,信函中并不包括任何要求强制执行托管令或要求接管三家宿迁娃哈哈公司财产的内容,所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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